2. 學員基本資料表(須詳細填寫)
3. 身份證影本(正反面,要清晰)
4. 勞保資料表影本(向投保單位或勞保局索取)
※須具在保資格,加保日期為開訓日期前。
※投保証號為09開頭者,係為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不得申領本計畫補助。
※投保明細表中,若涵蓋開訓日之該筆投保紀錄註記有"裁"字者,不得申領本計畫補助。
5. 個人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6. 特定對象證明文件或切結書(詳附件七)
參加失業者職訓課程者,不得同時參加本課程。
99 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招生簡章
訓練單位名稱 | 中華民國指甲彩繪美容職業工會聯合會 |
課程名稱 | 噴槍彩繪創意運用班 |
報名/上課地點 | 報名地址:台南市西門路1段597巷6號 上課地點:台南市南門路261號 勞工育樂中心 |
報名專線 | 聯絡人:沈俞0910827029 尚幼民0936-155616 |
訓練目標 | 培訓學員第二專長職能 |
課程內容大綱 | 1.專業學科 2. 課程簡介、產品認識 3.型版噴繪4.指甲彩繪創意變化 5.刻模圖案設計製作6.噴繪創意運用。 上課時數:105小時 |
招訓對象及 |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特定對象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原住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須有原住民身分之記載資料)。 三、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中高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戶籍謄本)。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公文或轉介單)。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1.在學證明: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 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罹患重大傷、病,經醫 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六、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七、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檢附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單(如範例三)。 八、更生受保護者:檢附受保護人(管束)身分證明文件、更生保護人身分證明書 下列人員年滿15歲以上者,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職行完畢者。 (五)依行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7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
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 | 1.以於職訓局核準招訓人數及外網報名先後次序為優先正取,其餘亦依報名次序備取。 2.正取學員於開訓前繳交合格文件及規定訓練費用為正式錄訓。 3.如仍有名額,於開訓前1日通知備取學員繳交合格文件及規定訓練費用,錄取訓練 |
招訓人數 | 25人 |
報名起迄日期 | 99年7月9日至99年9月10日 報名網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
預定上課時間 | 99年9月11日(星期六)至10月31日 (星期日) |
授課師資 | 林佩貞(高中)專業美甲講師、高鳳工家講師 沈 俞(大專)美甲講師,長榮大學推廣教育講師 |
費用 | 實際參訓費用$21000-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補助$16800-,參訓學員自行負擔$4200- 政府補助訓練費百分之八十、特定對象全額補助。 |
退費辦法 | 1.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2.訓練單位受理學員報名並完成繳費後,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
說明事項 | a.訓練單位得先收取50%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b.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c.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三分之ㄧ,且取得學習結業證書者,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之補助。 |
訓練單位 報名專線 | 聯絡電話:0936-155616 聯絡人:尚幼民 傳真:02-89914225 電子郵件:sun155616@yahoo.com.tw |
補助單位 申訴專線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電話:0800-777888 http://www.evta.gov.tw 其他課程查詢: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台南職業訓練中心】 電話:06-6985945 網址: http://www.tnvtc.gov.tw/ 電子郵件:center@tnvtc.gov.tw 傳真:06-6985941其他課程查詢: |
※報名前請務必仔細詳閱以上說明。
需有噴槍基礎者
報名請洽詢:沈 俞 老師 0910827029 或報名單位:飛天藝術指甲 06-228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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