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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888858
沈老師09108270296
100 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補助課程
(台南市)指甲彩繪實務班第一期
上課時間:4/9~6/18每星期六,09:00~17:00,約11周。
美甲專業訓練,教材、材料每人一份。
費用說明:每人全額費用13960-,預繳50%=6980-
結訓後2個月內退還4188-,實際自付額20%=2792-。
台灣銀行(004)新莊分行 帳號:009001000546
戶名:台南市指甲彩繪美容職業工會
特定對象:全額補助,每人預繳50%=6980-,結訓後2個月內退還6980-
缺課達1/3,不予補助,且須再補繳全額訓練費用差額6980-。
本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勞、農保身分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二)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職勞工。
(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在職勞工。
前項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報名參訓學員 資料準備表
1. 契約書簽名蓋章二份(請上下都要簽章)
2. 學員基本資料表(須詳細填寫)
3. 身份證影本(正反面,要清晰)
4. 勞保資料表影本(向投保單位或勞保局索取)
※學員須具在保資格,加保日期為開訓日期前。
※投保証號為09開頭者,係為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不得申領本計畫補助。
※投保明細表中,若涵蓋開訓日之該筆投保紀錄註記有"裁"字者,不得申領本計畫補助。
5. 個人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6. 委託書簽名正本
7. 特定對象證明文件或切結書(詳附件七)
參加失業者職訓課程者,不得同時參加本課程。
100 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招生簡章
訓練單位名稱 | 台南市指甲彩繪美容職業工會 |
課程名稱 | 指甲彩繪實務班第一期 |
報名/上課地點 | 報名地址:台南市裕信路21號 上課地點:台南市南門路261號勞工育樂中心教室 |
報名專線 | 聯絡人:徐文億、林佩貞 06-3318777 、 沈俞0910827029 |
訓練目標 | 培訓適職專業美甲服務人員 培訓學員第二專長職能 |
課程內容大綱 | 1.專業學科 2. 課程簡介 產品認識 手部保養 3. 水晶指甲、璀璨水晶4.3D創意造型指甲 上課時數:70小時 |
招訓對象及 | 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勞、農保身分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二)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職勞工。 (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在職勞工。 前項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
招訓人數 | 25人 |
報名起迄日期 | 100年3月9日至100年4月6日 報名網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
預定上課時間 | 100/4/9至6/18 每週六09:00-17:00 (6/18 am09:00~pm15:00) |
授課師資 | 卓守鈞 美甲講師,美和技術學院講師 林佩貞 指甲彩繪講師 沈俞 美甲技術講師 |
費用 | 實際參訓費用$13960-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補助$111168-,參訓學員自行負擔$2792-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80%、特定對象訓練費用100% |
退費辦法 | 1.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2.訓練單位受理學員報名並完成繳費後,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
說明事項 | a.訓練單位得先收取50%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b.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c.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三分之ㄧ,且取得學習結業證書者,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之補助。 |
訓練單位 報名專線 | 聯絡電話:06-3318777 聯絡人:徐文億 傳真:06-3318777 電子郵件:pelchen0514@yahoo.com.tw |
補助單位 申訴專線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電話:0800-777888 http://www.evta.gov.tw 其他課程查詢: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台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電話:06-6985945#305 網址:http://www.tnvtc.gov.tw/ 電子郵件:cindy@staff.1111.com.tw 傳真:06-6985941 |
※報名前請務必仔細詳閱以上說明。
附錄七 特定對象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原住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須有原住民身分之記載資料)。
三、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中高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負擔家計婦女:全戶戶籍騰本正本
(須與子女同戶,有監護權,戶內不能有其他成年人同戶籍)
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為申請人名下),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除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影本、負擔家計婦女身分切結書(如範例二格式開立)外,另須依以下狀況之ㄧ檢附文件:
1.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戶籍謄本)。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可實地訪視以證明)。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9.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公文或轉介單)。
獨自撫養之直系親屬如有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者,需檢附其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1.在學證明: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影本。但不包含就讀社區大學、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者。
2.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六、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檢附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單(如範例三)。